风险代理,一般来说就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风险,而将这一风险转移给代理律师。说得确切一点,就是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时,不收费或者少收费,等达到预期目标后再收费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。这是我自己对风险代理的理解,与别人理解的恐非一致。在实务中,风险代理又分为全风险代理和半(部分)风险代理两种。全风险代理就是委托人一点也不支付律师服务费,等到案件了结了再根据约定和结果支付;半(部分)风险代理就是委托人向代理律师先支付一定标准的基本费用,其余的争议的标的额费用等到案件了结后予以结算。一些地方的律所把律师代理费分为基本代理费和协议代理费(即标的额提取的费用)两部分,基本代理费在当事人委托律师后即予交纳,协议代理费则一般会约定一些条件,在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,这即半风险代理。也可以是全部协议收费,不收取基本代理费,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全风险代理。各地方、各律所、各个实际案例不一样,收费存在多样化,完全取决于双方协商。 对于风险代理来说,我一直都不感兴趣。其原因有以下几种:一是以前曾经办过风险代理的案件,案件也十分顺利的胜诉了,但最后却遭遇到了执行难,我应得的代理费泡汤了,白忙活。二是,有的当事人因为没有支付律师费,只是承担了很少的诉讼费,极不配合律师工作,甚至为了不支付约定的律师费或少支付约定的律师费,直接与对方和解,放弃部分权利,到头来律师成了竹篮打水一场空。三是,一些当事人在律师完成任务后,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,反而认为不是律师的功劳,或认为律师的工作量值不到那么多钱,拒不按约定支付律师费。所以我基本上是不再受理风险代理的案件,宁愿少收费,收现金。风险代理的案件,一般有这几种情况,那就是案源不多的律师或新出道的律师,反正他们业务量不多,闲着也是闲着,不如接受风险代理试手脚,锻炼下自己。另一种则是有一定基础或把握,有本事,有关系吃得住委托人,并确保执行到位的,其余正常情况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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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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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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